山西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4年12月07日山西大学第六十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大学学生会(英译名为“Students Union of Shanxi University”)是中共山西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接受共青团山西大学委员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的双重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和加强同校内其它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各高等学校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则,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有着密切的系统协作关系,并接受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山西大学学籍承并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及对学校工作享有提出学提案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校的声誉,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二)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三)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 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 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4、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5、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
(一)学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超过学院数量的2倍,确保覆盖各校级学生组织和各学院。其中校、院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2、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作风务实、乐于奉献,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4、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且所有必修课均取得学分。
(三)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3、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4、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5、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6、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7、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主席团
(一)山西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是山西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二)主席团应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三)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 5人,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四)主席团的职权: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2、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3、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
院(系)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系)团组织、校学生会指导;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学生会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校学生会对院(系)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
学生会工作人员包括主席团成员、部门负责人及各部门骨干。学生会聚焦主责主业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各部门设2-3名负责人,总人数不超过60人。
第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乐于奉献,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四)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所有必修课均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对于能力突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评奖评优、推优入党予以倾斜。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 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二十条 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展一次述职评议大会,每学期末应举行述职评议会,述职人员应就一学期来的工作向与会代表作客观、如实的述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西大学学生会所有。
团委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