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0年12月19日山西大学第五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大学学生会(英译名为“Students Union of Shanxi University”)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政党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校团委和省学联的双重指导。
第二条 山西大学学生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中。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学生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并及时反馈学校,搭建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畅通桥梁和坚韧纽带;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帮助同学完善知识结构、培养社会责任、提高实践能力;
(四)发展和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校外各学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友好合作;
(五)健全组织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强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积极主动稳步推进改革有序进行。
第四条 山西大学学生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山西大学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则,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山西大学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全日制在读中国籍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遵守本章程和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决议。
(三)维护学生会的名誉和利益,扩大山西大学学生会影响。
(四)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山西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山西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山西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山西大学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经学院团委同意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主要学生组织及社团。其中非校、学院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代表应为正式注册的山西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学生代表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具备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诚信守法;
(三)学生代表应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专业成绩良好,综合表现优秀;
(四)学生代表应热心学生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同广大青年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制订和修改山西大学学生会章程;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六)参与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利益诉求。
第十六条 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决定学校学生工作重大事项。代表全体学生帮助、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要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各院学生会主席、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委员会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热爱学生会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强烈的责任心,能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五章 主席团及其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施主席团轮值制度,主席团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按照扁平化方式改革职能部门设置,减少管理层次,提升管理效能。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山西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和山西大学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山西大学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提出各工作部门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研究部署和推进学生会重要事项及各项工作;
(六)做好学校党委、团委和上级学联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校团委推荐,本会聘任校团委一名专职教师为秘书长,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秘书长可根据本章程和实际情况建议召开相关会议,出席有关会议,帮助学生会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或作出重要工作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学校志愿服务管理规定和实际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接受学院团委(团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学院两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学院学生会可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同学力量、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具有学校特色、同学喜闻乐见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学院学生工作需要决定。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为20至30人左右,最多不超过4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主席团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级学生会对学学院学生会的考核机制,公开考核结果并予以择优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西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学生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程执行。